集团公司股东以传签方式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集团公司投资设立新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新疆资源开发工作进程,搭建集团公司在新疆区域开展资本运营工作的平台,集团公司拟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设立独资公司,统筹新疆区域的资源开发。公司设立方案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资本运营部以《关于在新疆乌鲁木齐设立公司的请示》(开董资运字【2008】22号)上报省国资委审批。6月10日,省国资委以《关于对开滦集团在新疆乌鲁木齐设立公司的批复》(冀国资发改革发展【2008】71号)批复同意开滦集团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设立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集团公司在新疆乌鲁木齐设立公司事宜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后,还需集团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经过审议书面材料和实地考察,信达、华融两股东于8月5日签字同意集团公司设立新疆公司,同时省国资委也根据前期批复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至此,集团公司设立新疆公司的审批手续全部完成。下一步资本运营部将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尽快完成公司组建工作,尽早建成集团公司在新疆区域的融资平台,为新疆区域资源实质性开发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