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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冒犯书》是淫秽书刊?《冒犯书》究竟冒犯了谁?!
草样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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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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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0:06
《冒犯书》是淫秽书刊?《冒犯书》究竟冒犯了谁?!
先锋作家陈希我的小说集《冒犯书》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并由台湾宝瓶文化公司出了繁体本。但不幸的是,台湾出版社寄书给作者的时侯,被福州海关“截获”了,理由是“《冒犯书》为禁止进境印刷品”。
笔者对陈希我的小说比较熟悉,但逐字逐句读完《冒犯书》之后,实在想不出该书有值得一禁之处。只好动用排除法,把各种“犯规”的可能性都列出来,一一分析,再逐一排除。
最大的理由是“淫秽书刊”,这也许是海关查抄书籍最常见的理由。但如果按《冒犯书》的“淫秽”标准,《废都》、《白鹿原》、《查太莱夫人的情人》、《金瓶梅》等大批文学作品都逃不过福州海关的“法网”,因为他们的“淫秽”程度显然要高出《冒犯书》太多。但笔者从未听到这些书被海关查禁的消息,莫非福州海关执行的是两套标准?或者,难道那些书没有被查禁,是因为陈希我没有他们大牌?不应该,所以这条可以排除。
其次是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海关比较敏感就给扣下。但是,掌握图书“分级”和生死权力的是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此举岂不是抢了总署的“地盘”?总署已经批准了的,并且由最权威的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却在福州海关这里被查禁,不知福州海关如何向总署解释?难道意识形态也人人有责?难道是对总署把关尺度的不满?不应该,我对总署的把关抱有信心,所以这条可以排除。
如果以上都不是,那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冒犯书》的名字比较“冒犯”,比较有挑衅意味。但更有挑衅意味的大有书在,莫言的《丰乳肥臀》,铁凝的《大欲女》,池莉的《有了快感你就喊》,毕淑敏的《拯救乳房》,哪个书名不是挑战心理底线,不冒犯读者眼睛?所以,这条也应该排除。
如果以上都不是,难道是海关搞错了名字,把《冒犯书》当成《遗情书》给查办了?因为《遗情书》倒是被上面禁过。如果是这样,福州海关可是摆了个大乌龙,建议立即解禁放行并致歉,否则会给人以不学无术的口实。
笔者还有一个疑问,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陈希我的《冒犯书》获过“人民文学奖”等文学奖,并由人民文学出版社推出,应该有艺术价值了,但在海关这里就是通不过,福州海关什么时侯承担起鉴定文学、艺术作品价值的职责了?福州海关又如何向“人民文学奖”评委会解释自己的理由?
当所有的可能性都排除之后,笔者的怀疑只有指向执法者福州海关。《冒犯书》没发现有违禁之处,但对应《行政许可法》,却能够发现相关部门的执法有不当之处,例如,陈希我于2007年6月接到福州海关通知,认为“《冒犯书》为禁止进境印刷品”,但直到2007年12月,福州海关才做出予以扣留的决定,而直到2008年2月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这样漫长的执法过程,是否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呢?
适当的权威对执法部门是必要的,但如果怕失了面子或感觉被冒犯而不承认失误,不尊重常识,甚至用威权来维护权威,那就与政府“执政为民”的施政精神背道而驰了。执法如此,看来有关部门有必要面对公众的问责。
事件回放:《冒犯书》被等同电影《色戒》?
4月7日上午,我省知名作家陈希我“邮寄禁止进境印刷品进境案”在福州海关缉私局举行听证。其实所谓“邮寄”并不贴切,确切的应该是“接收”。接收的印刷品是台版《冒犯书》。
-事件回放
2007年3月,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了我省知名作家陈希我的小说集《冒犯书》(之前人民文学出版社也已经出版《冒犯书》大陆版本),2007年6月,通过包裹形式将12本样书寄给作者。但2007年6月20日,陈希我接到的却是一份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的查扣通知书。
因何查扣?他得到的口头信息是涉嫌“黄色淫秽”出版物。在2007年12月24日签发的《福州海关扣留凭单》上记录了执法部门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规定(“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冒犯书》予以扣留,并且被定性为“违法行为”。
陈希我提出听证。4月7日,听证会在福州海关缉私局举行,本报记者前往采访了听证会与会双方人员。
海关观点——查扣行为合法 审定过程不宜公开
在听证会上,海关认为台版《冒犯书》涉嫌淫秽作品,禁止入境。对此,海关人员解释说,检查邮件时怀疑内容有问题,于是予以暂扣,并转交海关总署审查,2007年下半年收到海关总署的批复,认定《冒犯书》属于海关应予“没收”的物品。据该工作人员说,海关每年都查获包括淫秽内容在内的大量违法图书。福州海关从查获、转交总署、得到批复、做出认定等程序看,查扣行为是“合法有效,其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海关认为,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冒犯书》已对其中的一些涉“性”描写进行了删除,但台版的《冒犯书》打出“大陆出版遭多处删节,中文版全球首次完整呈现”。海关人员认为他们不怀疑《冒犯书》具有文学性,但就如同《色戒》有删节版和未删节版,未删节版有过多的“床镜”,因此被禁,而删节版,保留艺术价值的同时,剪去“过度”的镜头,因此可以公映。
但有关审定细节和标准,哪些部分涉嫌淫秽,福州海关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做出解释,他们也不知道总署监管司是如何得出结论的。他们认为,海关对印刷品的监管审查有一定的涉密性和特殊性,其审定过程不宜公开。
陈希我观点——性描写≠淫秽 我没有“违法行为”
令陈希我不解的是:一本在境内已由最正规、权威的文学出版社出版过的作品集却成了“禁止进境印刷品”,作品集当中的所有作品均在正规的文学期刊杂志(《人民文学》、《收获》、《花城》、《小说选刊》、《厦门文学》)上发表过,并且凭借这些作品陈希我获得过无数奖项(作品连年入选全国最佳中、短篇小说年选;曾获首届、第二届、第三届“华语文学传媒大奖”提名,第12届“福建省优秀文学作品奖”暨第8届“黄长咸文学奖”,第17届“福建省优秀文学作品奖”暨第13届“黄长咸文学奖”,第四届、第五届福建省政府“百花文艺奖”,2007年度“人民文学奖”等),竟成了“色情、淫秽”出版物,并予扣留?
陈希我并不讳言《冒犯书》中有一些“性”描写,但他也强调这是一本严肃的小说集,“所有的情节不在于猎艳,也不在于宣泄,更有别于法律规定的‘淫秽传播’,它不仅在叙述策略上引人入胜,同时也是一次文化精神探索上的历险。”
听证现场,陈希我的委托代理人林莉律师(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对海关提出的不公开“审定细节和标准”存有异议,认为特别到了听证程序更应该告知究竟“违法”之处在哪里,“违”了何法?岂能以一句过程保密,不宜公开而一言盖之?
其次陈希我认为海关总署监管司的批复不能作为其处罚依据,批复仍属行政行为范畴,仍具有行政可诉性。而且在审查文学作品方面,海关是否具有权威性?海关审查人员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文学理论素养?
此外陈希我认为,他是书的作者,作为邮件的接受方,并没有传播和销售的目的,因此陈希我并不认为他接收邮件包裹为“违法行为”。
陈希我说,“我的目的很简单,一是要拿回书;二是为文学作品的定性找一个依据。”陈希我将继续为他“接收台版《冒犯书》为违法行为”讨个说法。
陈希我回应:从来如此,就是对的吗?
去年6月底,我从菲律宾回来,脑子里还残留着马尼拉湾的落日。我曾写过《马尼拉落日》。据说那个国家是贫困的,为贫所困,但是我看到他们精神上未必为贫所困,看看满大街坐着躺着玩乐着的菲律宾人,他们物质上很贫困,但是他们精神上是富翁。这是我们这个有着“民以食为天”的古训,乃至受过唯物主义人生观洗礼的民族所不能理解的。他们甚至无家可归,但是他们自由。这似乎又于我们心有戚戚。但我又确实想过好生活,所谓好生活,就是“小康”。我是带着矛盾,身心疲惫回到中国来的。
一回来,就瞧见书桌上放着一封信。一看是海关信封,就有一种不详的预感。果然,我被告知,我的《冒犯书》被查扣了。《冒犯书》在2007年初,曾在国内经过处理,出版了简体版。台湾方面从网上得知消息,联系我出繁体版,毫无障碍地出了。问题就出在这有毫无障碍上--无障碍出版的《冒犯书》,被认定为“禁止进境印刷品”。
其实障碍也可以分为肉身和精神的。劳累,就是肉身的障碍,特别是跟执法部门扳手腕;但是一个写作者,写作成果被剥夺,又是一种障碍,精神的障碍。作为一个视写作为生命的人,这个障碍是很难排除的。何况美可以让人“见祖杀祖,见佛杀佛”。就抗争了。记得那是一个很热的下午,我说到口干舌燥,从写作意图,到文学规律,从古到今,从中到外。但没有用。这时候肉身的障碍又占了上风,我提出,让我仅拿走其中一本书,作为纪念,其他我可以放弃。但仍然被拒绝。于是又争。最后他们说,交海关总署定夺。
这一定夺就是整半年。无数的电话,无数的催问。其间我几度颓唐,又几度亢奋。亢奋是因为我看到了法律。《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些都是在文学期刊上发表过的,有的还得了奖(我从没有这么觉得奖对我十分重要),应该属于有价值的文学作品吧?但是上头没有批复,你纵使有千般理由,也只能等。
天凉了,天冷了,树萧条了,自己也有了新病。周围的人死了好几个了,说不定我哪天也得死?想到死,什么是重要的?肉身的欲望又占了上风。便不再想了,实实在在地生活了。但电话铃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置。慌忙查了《海关法》,第六条似乎跟我无涉,也许实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写的是:“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我违反了吗?似乎也没有。也许问题就出在“禁止”两个字上。“禁止”什么?但不告诉你。
莫非我之前的争辩让人家警惕了?似乎我是大人物似的,自恋啦!
得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又有了希望。不明白,自然要听一听,何况之前我说了人家根本不听,也让人家听听我。嘴刚张开,就被堵了回来:不要申请,没有用,这是总署的批复!
而且被告知这决定已被送达全国各地海关,设立了对《冒犯书》的绝对森严的广泛防线。
很多人读我作品,印象是残酷无情,其实没有看到也温柔欲死。从我作品到见到我真人,很多人觉得不像,很温和呵,但是作品又那么吓死人。但是说话,突然又激烈起来。究竟那个是真陈希我?于是只能一个结论:这个人,搞不清楚!温和起来,温和得很;拧起来,又拧得厉害。你说不要,我就偏要。头脑一热,精神又占了上风,就写了申请,听证!
神经病?
但是听证,却仍然是我的意见没有被听进去,他们的话,我也没有听懂。
首先,所谓海关总署监管司的批复,其实只是在行政行为的范畴,仍具有行政可诉性。那么我可以问其权威性何在?尤其是审查文学作品,是否具有权威性?审查人员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文学理论素养?
再,认定《冒犯书》为“禁止”作品,事实依据何在?回答说,这是机密,不便公开。对我算什么公开?我是当事人。我知道有的案件不便公开审理,比如强奸案件。但是对当事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人,怎么能不公开?你好歹得指出他作案的细节吧?比如怎么奸的?进入几公分?据说都有区别的。不是一句“你犯了强奸罪”就可以定罪的。海关认为:他们对印刷品的监管审查有一定的涉密性和特殊性,过程不宜公开,而此次出示的监管司批复,足以说明此间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一种循环认证,是什么逻辑?在这种逻辑之下的运作,岂非“暗箱操作”?被逼急了,他们也承认,事实上他们也不知道总署监管司是根据什么做出来的。我简直要从听证席上跌下来。如此糊涂,我不知道长期以来是怎么断案的?大概遇到的都是不去较真者。或者被吓回去的?这次却偏偏遇到一个较真的楞头青。
据说,从来都是如此的。鲁迅问:从来如此,就是对的吗?
不是说要“依法治国”了吗?如果连“法”都没有说清楚,中国作家如何写作?难道仍然像过去那样?被删禁了,自认倒霉;被放行了,就当捡到了便宜,乃至窃喜。
当然我也深知,我面前的这些海关工作人员也是无奈的。作为执行者,他们只能执行;而我作为被执行者,我只能问他们。他们夹在中间,好苦!
那么归根结底是什么问题?
也许我不该这么逼他们,免得他们受苦。但是这样,我就得受苦。我受苦没什么,但是怂恿了不合理,从而他们也有受苦的时候。
为了免于大家受苦。
冒犯书txt下载
有人说这是一本色情的书,有人说这是一本性感的书,有人说这本书拷问了社会和人性,不管怎么样,看看就知道了……
《冒犯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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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草样年华 于 2008-4-12 10: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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