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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本主题由 流沙 于 2007-9-7 21:23 设置高亮

唐山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市社保局获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开始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企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7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5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5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中,被评授为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60元。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1983年9月9日职改前按国发[1979]279号、国科干字[1980]65号文件评授的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干部技师,下同)、1985年职改后被评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高级技师,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20元。

    在上述基础上,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中,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985年职改后被评授的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高级技师,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110元;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中,1983年9月9日职改前按国发[1979]279号、国科干字[1980]65号文件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干部技师,每月再增加15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5元、30元、25元。

    1954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

    3.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20元。4.凡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及特繁等特殊工种工作满规定年限并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每月再增加10元。同时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三)按第(一)、(二)款调整后,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基本养老金达不到7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达不到500元的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4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700元。2.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25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超过500元。
空气是透明的玻璃,我们都看得见对方,却永远走不进彼此心里,是最短,也是最远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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